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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 第十一章 四方兵戈住,胡使至许都
    辛评、辛毗二人脸色一变。

    那斥候见状微微一笑,复又向二辛行礼。

    “二位叔父,却不知袁公尚有何条件?”

    辛毗还礼后道:“其三,袁公要求卫府半价向河北出售十万套三铧犁,以助河北尽速恢复生产。”

    太史慈已经忍无可忍。

    其人断然喝道。

    “请二位速回!恕某等不送!”

    卫府农具工坊的三铧犁,因工序复杂、用铁量较大,年产能不过三十万套而已。

    在卫府管辖区域之内,许多屯田之地,至今仍是几十、上百亩共用一套三铧犁来耕地。

    袁绍这一开口,便要买十万套,还是半价?

    呵呵!

    如果说第二个条件是无理要求,那么第三个条件纯属袁绍无理取闹。

    所以这斥候对此爱莫能助。

    “请二位叔父转告袁公,此事断无可能!小侄送二位叔父出营。”

    辛评、辛毗二人此时已经慌了。

    “且慢!且慢!袁公言明,第二条件可适当放宽!第三条件…十万套若不可得,五万套亦可!”

    夏侯惇拍案而起。

    “此二事决不可谈!”

    那斥候只觉自己头皮发麻。

    其人只好打了个罗圈揖。/apk/

    “元让将军请息怒,二位叔父请稍作回避,容某等商议一番后再行商议。”

    显而易见,这斥候扮演的是白脸。

    太史慈则将红脸扮演到底。

    “此事无可商议!”

    夏侯惇则干脆演起了黑脸。

    其人一声暴喝。

    “来人!将此二贼轰出辕门!”

    早已忍到咬牙切齿的夏侯渊当即霍然而起,“呛啷”一声抽出腰间环首刀。

    “你二人若再不走,休怪某拔刀无情!”

    赵旻派来的斥候赔着笑再次打了个罗圈揖。

    “诸君,诸君,且息怒!某等不妨先行商议一番如何?”

    这斥候一边说着,一边给二辛猛使眼色。/

    二辛何等人?

    他们赔着笑向卫府诸将行礼。

    “诸君,既如此,某等暂做回避。”

    说着,二人大步流星、头也不回地向辕门走去。

    众人这一番配合默契、浑然天成的表演,确实将二辛吓得够呛。

    待二人走远,那斥候方才小心翼翼地掏出赵旻的密信。

    验明火漆、印玺皆无误后,夏侯惇便迫不及待地将密信打开。

    这时,始终未发一言的曹仁,终于忍不住提醒夏侯惇。

    “元让兄长,梁期县即便暂且归还袁贼亦无妨,袁贼必不知,赵国今已尽归卫府矣!”

    夏侯惇一边读信、一边冷笑道。

    “子孝放心,便是某等同意此事,袁贼亦绝无可能重夺梁期县!梁期县乃王土,而非袁贼之地也!”

    诚然。

    梁期县令只要亮明旗帜称其人效忠天子、再由卫府铁骑镇守,袁绍还如何攻打梁期县?

    袁绍还敢明着造反不成?

    内黄县、黎阳县同理。

    所以…

    夏侯惇只是在忽悠二辛。

    做为袁绍集团的资深打工仔,夏侯惇太了解袁绍了。

    说话间,夏侯惇已读罢赵旻的密信。

    惇哥不由抚须大笑。

    “主公何其英明也!”

    见众人皆好奇无比,惇哥独眼弯了起来。

    “主公言明,袁贼若索要诸县,可酌情归还其人,然则…万万不可撤诸县之守军!”

    也就是说,我赵旻给你地,就问你袁绍敢不敢自己去夺回来!

    你敢夺,那就是造反!

    你不夺?

    不好意思,我笑纳了。

    于是众人哄堂大笑。

    夏侯惇笑着继续说道。

    “其次,主公亦言明,百姓何辜?袁贼若要农具,可半价予其人一万套,然则…切不可多予之!嘿嘿,以某观之,此乃主公二桃杀三士之计也!”

    诚然。

    一万套三铧犁,就问你袁绍怎么分!

    放眼古今中外,皆不患寡而患不均。

    最后,夏侯惇说出赵旻的第三点、以及最后一个条件。

    “若邺城黎庶损失惨重,某等可无条件补偿邺城百姓五千套三铧犁用于垦殖。

    某等发放农具时务必公开,至于如何分配,则由袁贼自行决定。

    最后,主公言明,除撤离邺城之外,某等严禁应承袁贼任何要求,并要求袁贼与卫府缔结五年之内互不攻伐之约,违此约者,人神共诛之!”

    一言蔽之,这是红果果的诛心之计。

    因为不管袁绍如何分,总有大把人对此不满。

    当然了,那不是赵旻的过错。

    总而言之,此事过后,卫府在河北收买了一大拨人心,而袁绍则必将引起民愤。

    三五年之后,袁绍想必已离世,彼时袁绍那三个龟儿子,是否仍能如袁绍一般牢牢统治着河北?

    答案显而易见。

    更何况,只要卫府猥琐发育上三五年,还会再怕天下三分?

    所以,苟哥是真损呐!

    苟哥之所以不归还自袁绍手中夺取的三县,还有更深一层考虑:

    如此一来,天下诸侯皆以为,从此袁绍与赵旻将不死不休!

    天下诸侯这么想没毛病。因为袁绍恨赵旻入骨,其人肯定与赵旻不死不休。

    只不过,天下诸侯们如今都不知道,袁绍恐怕连一年都活不到。

    袁绍、赵旻不死不休是不假,怎奈何袁绍行将就木…

    而经此一役,袁绍那三个龟儿子,谁还敢与赵旻硬碰硬?

    一言蔽之,天下诸侯们以为的,其实并非他们以为的那般。

    已知袁绍大概情况的公孙度是例外,所以…

    刘表即将倒大霉。

    夏侯惇转述完毕赵旻信中的大意后,忍不住开怀大笑。

    “既如此,某便暂且容袁贼苟活数月!哈哈!此番主公之计,定教袁贼生不如死!”

    对刘表,或者准确来说是对荆州仍耿耿于怀的太史慈,也笑着补充了一句。

    “以袁本初之秉性,其人必将百般遮掩此盟约,是故,刘景升将危矣!”

    夏侯渊、曹仁、曹纯等人纷纷笑着颔首。

    “主公当真英明!”

    那出身于颖川辛氏的斥候,见状暗暗点头。

    尽管其人已尽可能高估自家主公,但其人还是觉得自己低估了自家那高深莫测的主公。

    对于诸曹、夏侯氏而言,能够饶“袁贼”狗命的唯一方式,只有让“袁贼”生不如死。

    赵旻这个苟哥便准确捕捉住了这一关键点。

    只要这八虎将不反对,此次和谈便将顺利许多。

    综上,卫府与袁绍的大将军府这次城下之盟,最后一道障碍就此宣告解除。

    夏侯惇独眼先是一瞪、旋即微微一眯,表情瞬间由阴转晴…

    就算是为了让“袁贼”生不如死,惇哥也得暂时变得一团和气,遑论…

    惇哥仿佛看见,“袁贼”的一出悲剧即将上演。

    “速速请颖川辛氏二位先生至此。”

    辛评、辛毗昆仲的心情,可想而知。

    因为…

    何谓前倨而后恭?

    夏侯惇是也。

    只见夏侯惇满面春风、一团和气地向辛氏昆仲抱拳。

    “二位先生,某一介武夫、不通礼数,使二位先生受惊,此皆某之大过也!请二位先生勿与某一般见识!”

    辛氏昆仲受宠若惊、忙不迭作揖还礼。

    “夏侯将军言重矣!将军因孟德公与大将军结怨,心存怨气乃人之常情也。”

    惇哥大手一挥。

    “逝者已矣,此事不必再提!二位先生请听某一言!”

    “将军但说无妨!”

    “二位先生转述大将军之条件,除第一条之外,第二、第三条皆不妥!是以,某等商议之后将其调整一番,二位先生可否代大将军做主允可此事?”

    辛氏昆仲对视一眼后,忍不住微微蹙起眉头。

    辛评躬身行礼。

    “只不知…夏侯将军有何改动?”

    夏侯惇闻言,独眼中精芒一闪而逝。

    通过辛氏昆仲的这番神态、动作,其人已然敏锐捕捉到一个关键点。

    【作者题外话】:接着上一章继续为您说。

    曹操就是属于袁绍的私有仆从。恰如赵旭、赵贲等人之于赵旻。

    狗贼王沈《魏书》、鱼豢《魏略》和陈寿《三国志》对“曹操曾替袁绍打工”的黑历史,虽然多有隐瞒回护;

    但曹操依附袁绍时间过长,即使从现存史料分析,这也是不容置疑的事实。

    那么曹操最终是如何与袁绍决裂的呢?

    《武帝纪》对于初平元年末、至初平二年年中的记载,完全省略。

    不足半年的功夫,曹操突然凑了一支部队,在兖州东郡,击溃黑山贼于毒、白绕。

    而前文非常值得玩味,袁绍胁夺韩馥冀州(实际是魏郡邺县)。

    后文更为有趣,袁绍“表奏”曹操为东郡太守,郡治在东武阳(属东郡治下县)。

    初平二年秋七月,袁绍胁韩馥,取冀州。

    黑山贼于毒、白绕、眭固等十馀万众略魏郡、东郡,王肱不能御。太祖引兵入东郡,击白绕于濮阳,破之。

    袁绍因表太祖为东郡太守,治东武阳。--《武帝纪》

    前任东郡太守是王肱(兖州刺史刘岱心腹),被黑山军所杀;足见这支黑山贼战斗力超群。曹操绝不可能是靠着自己那500条杂鱼击败的黑山军。

    结合前后文,曹操击破黑山军的部队,毫无疑问来自霸占邺郡后的袁绍。

    这也解释了,为何曹操事后会接受袁绍的封赏表奏。

    因为二者之间类似君臣关系,与刘备接受公孙瓒表奏的“平原国相”完全相同;足见曹操此时完全是袁绍的附庸。

    曹操在东郡,从老大哥袁绍处、挖来了一个重量级墙角,就是荀彧荀文若。

    袁绍内部人才来源极端复杂:有自己的旧人,有韩馥系降臣,还有治邺郡后招募的新人。

    荀彧自感在袁绍处不得志,便改换门庭,投靠袁绍部将曹操。

    彧弟(荀)谌及同郡辛评、郭图,皆为绍所任。

    彧度绍终不能成大事,时太祖为奋武将军,在东郡。初平二年,彧去绍从太祖。太祖大悦曰:“吾之子房也。”--《魏书十》

    下一章咱们继续说。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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